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V-113-司促-12242-202501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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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告蘇建宏,要求他支付新台幣336,499元,外加利息和程序費用500元。如果蘇建宏在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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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4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債 務 人 蘇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6,49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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