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V-113-司促-12342-202411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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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彥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3,489,28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8 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