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V-113-司促-12358-202411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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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藍國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柯宏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5%計算(法定利率) ,或提出得按週年利率13.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借據借款期限為民國110年3月31日,故請 陳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110年4月1日,或提出起算日為107年3月31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