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TDV-113-司促-12358-202412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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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58號 債 權 人 藍國正 債 務 人 柯宏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4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人民幣15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人民幣3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惟查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並未釋明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以違約金人民幣150,000元計算之利息。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其已於同年12月9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3年12月16日補正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附卷可稽。是債權人並未釋明違約金得另請求利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