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促-12402-20241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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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陸軍步兵第一三七旅 法定代理人 張岳騰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劉俊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劉俊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制度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係為處理當事人間私法上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之目的而設,關於當事人間公法上之金錢給付事件乃不得適用支付命令制度。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俊辰申請不適服志願士兵評審 ,經核定不適服現役解除召集,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核算,債務人應賠償新臺幣83,825元及其利息,為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利後續清償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對債務人請求 之賠償,乃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非屬民事訴訟之範疇,不得循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是債權人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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