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促-12406-202412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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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李威廷即昌裕商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威廷即昌裕商行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威廷即昌裕商行發支付命令,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第三人許保信於債權人請求期間(即民國111年7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受僱於李威廷即昌裕商行之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113年12月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