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TDV-113-司促-12417-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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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聲請人與榮光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提出榮光救護車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鍾游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