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促-12418-20241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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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1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亭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恆春鎮鵝鑾里船帆路 846巷32」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