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促-12494-202412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9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進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73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9,556元,其中6,483元為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貼款。惟查債權人並未釋明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專案補貼款,嗣本院於113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9日送達債權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0000-0000=3073),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