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TDV-113-司促-12513-202412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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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林張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新臺 幣(下同)4,323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申請書僅約定專案補貼款得收取3,6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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