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TDV-113-司促-12517-202412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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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蔡正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新臺 幣(下同)18,967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申請書僅約定專案補貼款僅得收取原3G合約剩餘補貼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