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TDV-113-司促-12539-20241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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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威昌即王坤輝之繼承人 王威文即王坤輝之繼承人 蘇秀麗即王坤輝之繼承人 王黛蓉即王坤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坤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64,914元,及其中新臺幣59,291元部分,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坤輝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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