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TDV-113-司促-12546-202502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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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王中志 債 務 人 梁元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08,889元,及自民國102年 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貸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8,889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查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消費金融信用借款約據第1條第2項及第3條第3項,約定計息方式為:自撥款日起,按貴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百分之3.07浮動計息;約定違約金計算方式為: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又債權人於上開利息、違約金起算日即102年9月26日之定儲利率指數為百分之1.37,加計百分之3.07後,利率應為百分之4.44(1.37+3.07=4.44),有元大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訊息附卷可稽。是債權人請求逾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4計算利息及逾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88(4.44×0.2=0.888)計算違約金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