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促-12549-202412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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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吳黃水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吳黃水珠之除戶戶籍本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之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吳黃水珠 之繼承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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