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V-113-司促-12596-202411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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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9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正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02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㈡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47021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