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V-113-司促-12618-202411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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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1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盧洪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8,6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盧洪美慧於民國91年3月2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新臺幣284582元整。⒉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093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8458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㈡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6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4582元 盧洪美慧 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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