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TDV-113-司促-12671-20241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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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7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王泓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6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71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150,682元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12.12 ⑴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1.2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30日止,以3,73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1.2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以7,51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1.21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以11,32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1.212計算之違約金 ⑵以現欠本金150,682元,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212計算之違約金 ⑶以現欠本金150,682元,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2.424計算之違約金 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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