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TDV-113-司促-12700-20241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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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戴潘美足即宏翔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建國即晉利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建國即晉利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 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支票號碼BFA0000000號、BFA0000000、BFA0000000號 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