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V-113-司促-12700-202501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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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戴潘美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建國即晉利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新台幣1,358,347元之其他債 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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