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TDV-113-司促-12730-20241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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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岳翰 陳宣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0,888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岳翰於民國(下同)105年就讀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宣羽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又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宣羽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99,228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㈡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440,888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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