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TDV-113-司促-12747-20241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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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謝銘軒 債 務 人 潘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4,952元,及其中新臺幣73,8 94元部分,自民國10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2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