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TDV-113-司促-12790-20241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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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佑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0,9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96,14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0,3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5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5,81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8,58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㈤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7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6143元 林佑倫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95 002 新臺幣60388元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03 003 新臺幣65817元 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51 004 新臺幣68582元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03 005 新臺幣100000元 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6143元 林佑倫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60388元 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65817元 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68582元 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1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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