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TDV-113-司促-12831-202501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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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許朝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朝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朝富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113年12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