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促-12840-20241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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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宜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買賣價金全部已屆清償期,或陳報已屆清償期之金額 及其計算式。 三、請釋明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