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促-12850-20241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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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賴璿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善橙即李文婷即回迴餐酒吧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 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