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促-12874-20241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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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英銓、黃玉山、蘇淑燕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黃玉山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155,746 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黃英銓、黃玉山、蘇淑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0,847元,及自……,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債務人黃英銓、蘇淑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55,746元,及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