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TDV-113-司促-12877-20241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永辰即陳俊甫 陳章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4,56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永辰即陳俊甫於民國96年12月至102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陳章仁、黃滿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2,630元整,復於民國105年10月至10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陳章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1,93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永辰(原名:陳俊甫)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章仁、黃滿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永辰即陳俊甫、陳章仁、黃滿惠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黃滿惠於民國112年7月2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8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630元 陳永辰即陳俊甫、陳章仁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21933元 陳永辰即陳俊甫、陳章仁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630元 陳永辰即陳俊甫、陳章仁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1933元 陳永辰即陳俊甫、陳章仁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