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TDV-113-司促-12914-20241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1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張永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9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3,972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50,515元整(已到期之本金49,03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1,483元),應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274元、違約金雜費計1,174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9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9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515元 張永欣 自民國113 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