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促-13060-20241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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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7,6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俊傑於民國112年09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4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157,608元正未給付,其中155,561元為本金;2,04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0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561元 陳俊傑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