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TDV-113-司促-13071-20241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和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1,2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和勇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307,012元正未給付,其中297,066元為本金;9,24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林和勇於民國11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73,142元正未給付,其中70,692元為本金;2,050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林和勇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63,152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66,396元正未給付,其中63,810元為本金;1,986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㈣債務人林和勇於民國11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45,085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314,735元正未給付,其中305,287元為本金;8,848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0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7066元 林和勇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2 新臺幣70692元 林和勇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 003 新臺幣63810元 林和勇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4 新臺幣305287元 林和勇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