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TDV-113-司促-13090-20241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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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兩全、林淑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林淑惠為一般保證人,並非共同借款人,故請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吳兩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9,98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吳兩全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淑惠負清償責任。」或提出得請求相對人林淑惠與相對人吳兩全共同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