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3-司促-13150-20241213-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洪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俊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超過新臺幣416,000元之債權釋明文
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