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促-13162-20241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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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6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潘美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00元,及自民國94年9月6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0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