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促-13166-20241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6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鄭錦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294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 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民國97年5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2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