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促-13218-20241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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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呂承謚 債 務 人 曹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702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 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039元,及自民國97年3月1 日起至民國97年3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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