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TDV-113-司促-13228-20241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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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家禎、許義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逾期6個月以內約定 利息計算方法為「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息」,又查本案請求標的㈡於起息日之東港區漁會基準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177,故請確認聲請是否更正為「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828,56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470,000元,及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8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3648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