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司促-13232-20241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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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潘美玲 盧士葦 一、債務人潘美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012元,及自民國95 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潘美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盧士葦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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