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TDV-113-司促-13250-20241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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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瀅妃即陳芳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4,8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7,28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30,99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6,55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283元 陳瀅妃即陳芳茹 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6.33 002 新臺幣230993元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83 003 新臺幣96559元 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0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283元 陳瀅妃即陳芳茹 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230993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96559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