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TDV-113-司促-13287-20241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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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子宜 莊德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22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子宜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莊德發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5,92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㈣詎債務人莊子宜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22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莊德發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622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117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3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4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622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17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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