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V-113-司促-13316-20250221-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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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勝雄、張洪玉盆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洪玉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張洪玉盆珠請求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何、係向張勝雄或張洪玉盆 請求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