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TDV-113-司促-13328-202502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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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李品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品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 0號)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僅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並未釋明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債權人,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債權人未釋明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