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TDV-113-司促-13331-20241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韋恩 林佳慧 劉祈上 一、債務人劉韋恩、林佳慧、劉祈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280,772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劉韋恩、劉祈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8,784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劉韋恩、林佳慧、劉祈上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韋恩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林佳慧、劉祈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80,772元整,復於民國109年11月至111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劉祈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8,78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韋恩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佳慧、劉祈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3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0772元 林佳慧、劉祈上、劉韋恩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148784元 劉祈上、劉韋恩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0772元 林佳慧、劉祈上、劉韋恩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48784元 劉祈上、劉韋恩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