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TDV-113-司促-13556-20241227-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羅桂珍即九如水電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泓鑫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泓鑫不動產有限公司非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泓鑫
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嘉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