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3-司促-13558-2025022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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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洪珮怡即賜安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潘碩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碩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完成之工 作有瑕疵,應賠償聲請人之損害新台幣(下同)108,277元及其利息。查聲請人雖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估價單及施工照片,惟本院無從知悉通訊軟體對話相對人、估價單開立者及施工者各為何人,故聲請人並未釋明兩造間存在承攬契約。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上開裁定已於114年2月1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提出立合約書人為第三人簡○國及聲請人之工程合約書,仍未釋明其與相對人間存在承攬契約,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4年2月19日補正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