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促-13561-20241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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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志仲 上列聲請人與陳建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新臺幣3,30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 查狀僅得請求人民幣68萬元,換算匯率僅為新臺幣3,050,255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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