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促-13566-20241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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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秋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3筆信用卡款項,惟聲請狀僅 有1份信用卡申請書,故請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其餘信用卡契約及自民國100年10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得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得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