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TDV-113-司促-13579-202501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家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519元,及其中新臺幣43, 99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