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促-13676-20241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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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7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王培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5,2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培寧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新臺幣367,748元整。⒉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478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67,74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7748元 王培寧 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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