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TDV-113-司促-13678-20241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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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蘇獻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0,863元,及自民國95年3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蘇獻忠於民國94年02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