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TDV-113-司促-13725-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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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上列聲請人與SUPRIATI BT JAIMAN JAKIO即阿蒂、潘國祥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潘國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